低功率電波幅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依據「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」3.8.2節之要求:「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
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
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
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依據「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」3.8.2節之要求:「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
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
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
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